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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后,能否再提取公积金?

2022-01-04 1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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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提取公积金。 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的;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 4、同时由于新政出台,公积金余额可提取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 偿还住房贷款首次支取需提供: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需提供对方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凭证(单位加盖财务章法人手章)。 公积金政策每个地区存在差异性,具体情况还需当地公积金贷款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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