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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23-05-11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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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1、发生销售的时间; 2、收到支付款项的时间办理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 需要的主要资料有: 1、纳税人识别号: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用于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性和身份信息。 3、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用于证明企业已经完成税务登记。 4、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企业购买和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信息。 5、税务申报表格:需要填写增值税税务申报表格,包括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信息。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纳税申报表格、纳税缴款书、销售发票、进项税发票等。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等。在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需要仔细对照相关规定,确保申报的税额和纳税的时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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