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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2024-05-26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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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接收、审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应诉工作,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接待工作。 第二节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和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有效证明及其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4、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6、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接待人员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是否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接待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八条申请人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在收到邮寄资料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地点当面核实申请资料真实性。若因客观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采取公证委托方式,由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到办公地点核实申请资料真实性。 第九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接待人员应当按照书面申请的要求当场为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同时应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以电子文本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书面申请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节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确定案件承办人2人(一人主办,一人协办)。 第十四条承办人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不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二)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四)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受理程序办理。 (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承办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一)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承办人认为自己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承办人的回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承办人的回避,由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承办人的回避,由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第四节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当作收文登记。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经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承办人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报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承办人认为不进行调查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核中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复议办案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终止复议。 第二十二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承办人应当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十八条在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后,由承办人提交行政复议应诉处讨论,经讨论后报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遇见重大疑难问题,或者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行政复议应诉处建议并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需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行政复议应诉处自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再报分管复议工作的的负责人审核,提出进一步意见;最后由法制办公室全体讨论,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集体讨论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及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制作《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承办人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初审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五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承办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最迟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和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签字,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四条所列三类案件,经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人签字、法制办公室分管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政府市长签发。 第六节送达、归档 第三十七条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采用挂号邮寄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直接送达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入卷。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案卷按年度进行归档。行政复议应诉处与综合处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案卷移交。案件承办人应将各自办结的案卷材料整理装卷完毕后移交综合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移交案卷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综合处出具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综合处档案人员和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综合处、行政复议应诉处各自留存一份。以上就是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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