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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三十三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4-06-17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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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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