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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对“野鸡大学”的管理

2020-09-23 24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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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就要说到“野鸡大学”存在的客观原因了。很多的野鸡大学,并非没有办学资质,他们很多都有自己的办学地点、设备和师资,结业时也会颁发毕业证书。也就是说,它们是取得了正规办学资格的教育技能类培训学校,只不过在校名选取上到处“碰瓷”名校,仿冒正规高等院校甚至名牌高校的名称,并且利用考生和家长的“名校情结”以及超低录取门槛,对考生实施精准打击。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为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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