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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而要求再仲裁吗

2024-05-23 2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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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则无权再要求进行新的仲裁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便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如若当事人对这一裁决心存不满,他们仍然具有选择权,既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裁决予以撤消;亦或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此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定的情况或是仲裁裁定无法被执行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n(一)没有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n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注: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本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应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n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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