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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2023-06-02 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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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如下: 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 2、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3、诉讼的特征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 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 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共同诉讼状况,而共同诉讼又存在着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种诉讼诉讼形式。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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