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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假释减刑,具体可以减刑几年呢,求解

2024-06-17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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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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