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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政审标准规定

2020-03-20 3,01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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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是公安机关发布的,规定人民警察政审标准的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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