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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区别

2023-05-11 1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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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区别如下: 1、支付的主体不同。 总包管理费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时,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实施管理的费用。总包配合费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通常于专业分包人进场前确定费用的支付。 2、筑施工质量责任不同。 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应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总承包人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因只承担提供施工条件和现场配合的义务,并无管理责任,故对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无连带或过错责任,仅承担未尽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总包配合费包括哪些费用: 1、临时用水; 2、临时用电; 3、临时设施; 4、临时道路; 5、施工措施,脚手架、爬梯、垂直运输等。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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