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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由谁决定

2022-10-13 757人已浏览
  • 于洋律师

    于洋律师律所副主任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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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实行认缴制,由股东自行协商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额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缴制的定义 1、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2、实行认缴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这些都可以由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协商确定下来之后要写在公司章程中,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内容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四、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的责任 1、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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