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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两年不抓人是什么原因

2020-03-26 1,03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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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一直不抓人是不是合理的问题,让很多人一直很纠结。甚至有很多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那么就应该将嫌疑人抓起来,因为犯了法的人就不应该逍遥法外。其实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但是这种想法可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就必须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且还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说得更明白些,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如果认为嫌疑人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就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的强制措施,如果认为嫌疑人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的,完全可以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那么,是不是说,公安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就可以将案件无限期地拖延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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