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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公积金合同后,如何补偿公积金

2024-05-16 2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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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封存。 单位经办人员应持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封存手续,经办银行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封存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其中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封存,办理提取、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根据武资中发[2024]15号文规定,可以不封存直接提取其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解除公积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上,望采纳。 【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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