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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方可以更改小孩姓名吗

2024-05-31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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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离婚之后,直接行使儿童监护权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享有对其子女姓名进行变更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力必须以取得另一方父母的协商同意为前提条件。在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若有一方仍然坚持提出变更子女姓名的请求,那么公安机构有权对此项申请予以驳回处理。换言之,仅凭获得了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是无法独自决定改变子女姓氏的,即便已经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将子女姓名恢复到原有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n(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n(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n(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n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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