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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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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孩子可以改名字,但需要和孩子的父亲协商,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18岁以上,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夫妻双方都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机构需要双方签字后才能改孩子的姓名。一方不同意的,户籍所办理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母离婚,孩子由女方一人抚养,如果想给孩子改姓,在或者十八周岁前,必须经过男方的同意。孩子满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己去改姓,无需父母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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