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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要坐牢吗

2024-04-26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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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领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款,对于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此分部合同的目的及意义已然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所购买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交易契约,同时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外还可提出索赔申请,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披露其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而在刑事诉讼层面,卖方可能涉及到诈骗罪的指控,这需要由法院根据全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n(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n(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n(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n(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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