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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给职工的什么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3-04-28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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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发给职工不需要缴纳个税的补贴主要是: 1、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如院士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4、差旅费补差旅费津贴; 5、财政部规定的误餐费,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得个人所得税; 6、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7、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8、生育津贴; 9、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 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综上所述,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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