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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行政赔偿怎么处理

2024-05-17 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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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行政裁决,如果相关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可交由县级以上地区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裁定。而若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作为被拆迁人的情况,裁决权限则交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具体的裁决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的具体期限、选择的搬迁过渡方式及其相应的过渡期限等等重要事项。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做出。 (2)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的结果持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他们还拥有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裁决的情形,且在裁决中明确了的搬迁日期内未能按要求搬离的行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拆迁程序。该过程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委托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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