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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手机需要什么条件

2023-05-09 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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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听手机需要条件: 1、行为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行为; 2、行为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行为人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行为人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6、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7、其余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办理公安局监听对方手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侦查必要的案由的书面说明; 2、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对方手机监听的必要性书面说明; 3、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对方手机的关系证明; 4、受害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材料; 5、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文件。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对履行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刑事侦查的手段的刑事侦查手段当中包括监听等技术的手段。比如说,对于一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类型犯罪,可以进行监听手机。但是适用程序非常严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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