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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名称要求是什么

2020-03-08 23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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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公司注册名称的要求如下: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等等。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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