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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区别是什么

2022-08-13 3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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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区别是什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成立有哪些要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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