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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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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最佳答案: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需第三人确定其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要确定无效,需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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