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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退还宅基地如何补偿

2024-04-12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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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回收宅基地的补偿措施主要包括货币补偿、补偿楼房、平等置换商品房、年偿付费、一次性支付和产权转换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补偿策略可能受地域政策及实际状况影响。以下是具体解释说明:货币补偿。即依据退出的宅基地面积提供数量不等的货币补给。该补偿方法各地可能存在差异,受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政策影响。补偿楼房。此方式通常涉及拆除农民现有的住所,并将其安置至地方政府新建的楼房内。农民需承担相应的楼房费用。平等置换商品房。此法是将农民的房屋拆除,以同等面积的商品房作为替代。对农民而言,这可能更为有利,因其商品房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好的流通性。年偿付费或一次性支付。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将根据当地年度平均收入水平,提供为期30年的经济补偿;或者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水平,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产权转换。符合特定条件的宅基地,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产权转换,例如超额部分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n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n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n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n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n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n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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