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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护理费赔偿标准

2021-12-17 2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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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 1、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 2、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如下: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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