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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

2021-12-25 2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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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3、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 6 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 6 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 24h 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 24h 值守,每班不少于 1 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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