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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在哪

2021-11-26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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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普通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具体如下: 1、普通执行是自觉执行,强制执行是被动执行; 2、普通执行在前,强制执行在后,有了普通执行,不需要强制执行,没普通执行是强制执行的条件; 3、从执行主体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4、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5、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6、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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