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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权限的案例分析

2024-07-04 2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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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限定,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通常采取两种形式:通常代理和特别代理。通常代理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诉讼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通常性辩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限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为通常代理,非全部代理。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限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代理时的代理事项比通常代理的代理事项宽泛了许多,但也并非全部代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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