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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的特点有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等。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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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二、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有哪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为了各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接受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代位权的特点有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等。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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