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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23-07-25 1,14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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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调查报告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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