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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2022-11-07 1,826人已浏览
  • 张永峰律师

    张永峰律师创始人

    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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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abs>借钱给别人要不回来的处理办法如下: 1、首先找欠款人协商,要求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2、欠款人如果拒绝还款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欠款人偿还借款,支付令申请流程如下: (1)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2)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3)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4)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3、欠款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欠款人,要求偿还借款,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 (2)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3)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 (4)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 (5)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4、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要求欠款人支付欠款。 债务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该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写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可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3、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款合同、借据、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5、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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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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