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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不包括

2022-12-26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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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央储备粮不包括垄断市场粮源。 中央储备粮,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不包括垄断市场粮源。 中央储备粮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中储粮总公司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与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粮食部门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历经2011年、2016年二次修订,共七章节六十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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