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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遗孀死亡后有什么政策

2023-02-23 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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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老干部遗孀死亡后的相关政策如下: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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