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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女方一人出钱修建,离婚怎么算?

2024-04-21 1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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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乡村地区自建住房在夫妇离婚时的资产分配通常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若是该房屋在婚前即已由某一方所建造并在婚后夫妇二人共同居住期间也得到了充分利用,除非事先存在特别约定,这种情形下该住房应整体归属婚前建造者。 当父母在其拥有宅基地上为自己儿女的婚姻生活建造住房并且此房屋以子女的名义进行申请和建设,并且是在婚后完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予,故而这所住房就被视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享资产,除非他们之间另有其他明确规定。再者,对于婚前夫妇双方各自的家庭共同出资建成的房屋,如若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获批土地使用权,那么这部分资金就被看作是该方家庭的财产。基于上述原因,夫妇离婚后,由获得房屋的一方负责偿还对方家庭当初的资助款。最后,对于婚前夫妇双方各自家庭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假设在申请和建设过程中以子女的名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于婚后实际居住使用,在此种情况下,该项房地产便可视作是夫妇双方的共享财产。在子女离婚时进行房产分配时,可以按照夫妇双方家庭投入的金额比例,公平地划分该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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