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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如何规定

2022-04-15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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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如下: 1、地质遗迹,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2、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别的形式转让; 3、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原则; 4、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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