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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增人不增地具体是哪些意思?

2024-06-04 3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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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包括农户、单位、个人。“户”在人口范围的划定上与中国传统的家庭基本一致。家庭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当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时,家庭成员的一人或几人的死亡或迁出并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此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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