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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管辖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2024-06-02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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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概念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2)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种类 ①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⑩、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复议管辖概念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那一层及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2)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①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②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③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④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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