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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残疾人员的判定范围

2024-06-07 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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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申报税前扣除有讲究财税[2020]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未办理备案登记不能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255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通过银行向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此外,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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