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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开庭需要公安局的口供吗?

2021-11-05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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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法院开庭需要公安局的口供。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所有人的口供,都必须在开庭时公开。唯一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公开,可以保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即口供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证据,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检察院会将当事人在公安局所作的口供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在法院开庭时,检察院的公诉人也会将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并最后由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在判决中进行认定,并据此对被告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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