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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024-06-03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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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为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近日通过《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2.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该暂行规定的五种案件: (一)讨论决定合议庭和业务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二)讨论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三)讨论决定可能宣告无罪、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四)讨论决定行政案件; (五)讨论决定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只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定。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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