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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特征

2020-03-10 1,20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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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可或缺性。任何人不能够缺少成其为人、作为人和尊严生存等权利。这些被称作人权的权利,证明他们是人。过去,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把人权叫做不证自明的那些权利。现在,有人把人权叫做先于国家的、先天的权利或天赋的权利。 不可转让性。任何人所有的权利都可以区分为本质权利和非本质权利。财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所有权属于人的非本质权利,可以让渡,因为不影响人成其为人、作为人、能够尊严生存。而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属于人的本质权利,是不能让渡的。让渡出去,人成其为人、作为人、能够尊严生存的资格就会彻底丧失。 不可替代性。任何人所拥有的非本质权利都不能够代替或者转换成自身所固有的本质权利。替代人权的结果,同样也是人格的丧失。这不同于民事所有权的互转关系而带有对等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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