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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内容错误,我到底应不应该不执行吗?

2024-06-15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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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无履行或执行法院的裁判裁定义务时,经另一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并启动执行流程了即会向被执路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院会执行被执路人的或执行财产或收益等。《民事诉讼法》第222条限定:“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路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时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时限内履行义务。如超逾时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路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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