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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具体都有什么呢?

2024-05-24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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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体制创新和审理方式的改革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并达到预期成效,一个必要前提是必须明晰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目前,关于行政复议制度性质基本有三种学说:一是内部监督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制度。二是权利救济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上一级机关纠正的救济制度。三是解决纠纷说,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居中裁判者,按照规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无论采信哪种学说,都得不出限制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权的结论。 内部监督说: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当然包括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和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对下级政府部门而言,撇开上一级政府的监督并不符合行政组织原则。 权利救济说:对权利的救济,途径越多越有利;层级差越大,越能割断利益联系的实际和猜想,求得客观公正和内心相信的公正。 解决纠纷说:解决纠纷更需要居中裁判者秉持公正立场,也需要裁决者具有更高的权威。 因此,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是行政复议制度保持其权威性、公正性、便民性特色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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