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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2020-03-17 1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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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地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因语词的一致而简单等同。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的意思,这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践中,对于骗借贷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俗称借鸡生蛋)并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事实上,这种行为从外在表象上已足以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因为其已将贷款实际控制),只是这种“非法占有”并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当然的将虚假陈述而骗得贷款但不以非法“所有”为目的(或该目的无法查明)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而这种行为恰恰是本文讨论并建议将之犯罪化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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