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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21-11-12 1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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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障。 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指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指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合法条件指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受到如下限制: 1、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受到限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2、犯有严重刑事案件或涉嫌有这类罪行的人的选举权受到限制。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有这类罪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以下两条: (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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