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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如何申请补偿房屋

2024-05-09 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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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在对建设用地进行详细规划并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将决定拆迁范围的信息及时通告给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地方政府机构。 区县级地方政府机构将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全面掌控居民常住人口迁移情况,禁止办理任何有关居民常住户籍的分立手续;同时,房管部门以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也应立即禁止办理房屋的购置、转让、析产、划分所有权、赠予、分立等相关程序;涉及到拆迁进程中的单位,必须立刻停止建筑物转换、扩建及内部装修等各项工务;另外,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暂时停止审批新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这些通知将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发布出来,并且暂停办理的时间至少持续12个月(特殊需要延长时,应向拆迁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的延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若需要进行超长周期的延期,则需经过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特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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