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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会出几种裁定

2023-02-23 84人已浏览
  • 吴梦凯律师

    吴梦凯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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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的裁定多用于程序方面的事务处理,对于实体方面的事务法院一般会使用判决的方式进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最经常使用的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撤诉裁定。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当事人在起诉后可能面临方方面面的压力,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的可能性非常大。2、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指:如果法院在正式立案前,收了当事人材料,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但法院在正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才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时法院就应该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定。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接到法院递交的原告起诉状后,在答辩期间,可以对审理法院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个权利原则上属于被告。起诉时,完全是原告选择受诉法院,并未征得被告的意见,从程度上而言,法院应该给予被告救济的权利,因此,只要是被告提出管辖权的问题,主审法院就应该予以考虑,并进行审查。如果被告的异议成立,主审法院会下达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主审法院会下达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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