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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有什么

2022-04-14 272人已浏览
  • 王张洋律师

    王张洋律师律所副主任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公司法、执行、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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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如下: 1、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的股东; 2、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主要情况: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未分配股权红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自股东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索赔股权回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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