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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什么时候能下来

2024-05-28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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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书 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年月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年月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 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万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方案》未作出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有关数据,以附件为依据。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登记表》; 附件二:《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 评估所出具的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元。 3、果树补偿金额元,其中: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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