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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2024-05-27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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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坏这种行为模式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因此,毁坏公司财物罪并不一定是将他人财物彻底损毁,也可能是使其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 比如受害人有一个珠宝,行为人并不想窃取这个宝石,只是看到受害人有这个宝石心生嫉妒,将宝石扔到河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不会构成盗窃罪,只能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追诉: (一)损坏他人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他人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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