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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损坏私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在湖南,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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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损害公私财产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无论损失多少,都应当受理、登记和认真查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敲诈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损毁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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